雖然銀行被要求針對同一人,在同一家法人制銀行中,僅能開立一個Ⅰ類賬戶,但和Ⅱ、Ⅲ類賬戶的許多限制比起來,Ⅰ類賬戶因可支取現(xiàn)金,加上交易無限額,且可對非本人賬戶進行轉賬,使Ⅰ類賬戶成為每家銀行在個人金融領域的主力業(yè)務,導致涉及Ⅰ類賬戶的反洗錢工作對銀行而言非常重要。
在銀發(fā)〔2015〕392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中,規(guī)定銀行在為個人客戶開立Ⅰ類賬戶時,只能采取個人親赴銀行柜面開戶的方式,如果銀行是通過遠程自助機具等管道受理個人開戶申請,則銀行工作人員必須在現(xiàn)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也就是只有在銀行人員現(xiàn)場核查開戶人證件前題下,銀行才可以為個人客戶開立Ⅰ類賬戶,否則,就只能為個人客戶開立Ⅱ類或Ⅲ類賬戶。
銀行為個人客戶開立Ⅰ類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KYC),首先要取得人行所規(guī)定的自然人開戶九項基本信息,在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文《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清楚要求銀行須取得開戶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姓名、性別、國籍、職業(yè)、住所地或工作單位地址、聯(lián)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輔助身份證明文件及證件號碼和有效期限等,如果個人客戶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以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為優(yōu)先。
其次,對個人客戶而言,要開立Ⅰ類賬戶前要根據(jù)銀發(fā)〔2015〕392號文,如果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須再要求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面對境內外不同客戶,銀行也需要求提供不同證件。
國內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是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個人則可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若是軍人和武警則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如未領取居民身份證件,除需出具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外,還應出具軍人保障卡或所在單位開具的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證明材料。至于境內個人的輔助身份證明材料,多為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工作證等;甚至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明材料,“完稅證明”是為了證明客戶收入情況,水電煤繳費單等則可佐證開戶個人的常住地址。
另外,銀行若是為臺港澳居民或外國人開立Ⅰ類賬戶,則要注意臺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分別是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則為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上述境外人士的個人身份輔助證明材料,港澳居民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為臺灣地區(qū)有效身份證明,外國公民為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機動車駕駛證等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和境內客戶一樣相關個人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也都可成為證明個人身份的輔助材料。
銀行要注意的是,在出現(xiàn)以下特征時,應慎重考慮提高開戶個人的風險等級:
1、被外管局列為“關注名單”和“預關注”名單
2、被其他監(jiān)管部門列為黑名單或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
3、來自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qū))
4、代理開戶
最后,銀發(fā)〔2016〕261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wǎng)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銀行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后,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或是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分批開立賬戶;和銀行有明顯理由懷疑開戶目的是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銀行都應拒絕為該人開立個人賬戶。
其實銀發(fā)〔2019〕85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wǎng)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也強調銀行一旦發(fā)現(xiàn)有被公安機關認定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銀行卡等行為,或是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銀行除了5年內要暫停賬戶的非柜面業(yè)務和支付賬戶業(yè)務外,也不得為該客戶新開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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