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浦江縣眾銀小貸公司原總經(jīng)理受賄案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原判認定,2014年年初,浦江新廈東方藍郡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找來為其貸款的10名自然人在浦江縣眾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了1000余萬元。同年8、9月份,呂某鋒利用眾銀小貸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以不給潘某續(xù)貸為由,向潘某要求低價購藍郡公司開發(fā)的精裝修排屋。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呂某鋒以300萬元低于市場價格向潘某購買了東方藍郡15幢**號精裝修排屋。經(jīng)浦江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東方藍郡景苑15幢**號房地產(chǎn)的總價格為人民幣396.72萬元。
資料顯示,浦江縣眾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31日,由白馬鎖業(yè)、萬昌鎖業(yè)和勝達鋼鐵等公司及自然人發(fā)起設立。
另經(jīng)法院查明,浦江眾銀小貸成立以來呂某鋒任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對單筆貸款金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具有最終審批權(quán)。呂某鋒在擔任總經(jīng)理期間,多次違法發(fā)放貸款共計3000余萬元,造成浦江縣眾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貸款逾期不能收回共計2000余萬元。
浦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呂某鋒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近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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