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過多次庭審后,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長徐長江一審被判向四名原告賠償投資損失,文峰股份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月4日,證券時報記者從該案原告之一的代理律師——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處獲悉,其9月3日接到落款日期為2024年8月30日的民事判決書,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次選定的示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徐翔、徐長江應向四名原告分別賠償5.38萬元、85.97萬元、18.28萬元和6332.92元。
“一審判決還沒生效,原告應該不會上訴,要看被告是否會上訴!痹S峰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判決書顯示,徐翔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也未聘請代理律師,法院進行了缺席判決。
本次案件中共有四名自然人原告,分別提出了7萬元、57.76萬元、14.02萬元和8.4萬元的投資損失賠償訴求。法院委托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逐筆對投資者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開始日至影響消除日期間買賣文峰股份股票的交易價格與當日擬制真實價格的價差、盈虧相抵進行結算。經(jīng)測算,四名被告的損失分別為5.38萬元、85.97萬元、18.28萬元和6332.92萬元。法院對此認可。據(jù)悉,該案操縱行為開始日為2014年12月23日,影響消除日為2015年5月27日。
此前,青島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徐長江欲減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團、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雙方多次合謀后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并接盤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長江將部分文峰股份股權轉讓給徐翔,控制文峰股份發(fā)布股權轉讓、“高送轉”等信息,共同拉升股價實現(xiàn)高位減持套現(xiàn),減持底價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大量減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接盤后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16個證券賬戶通過競價交易連續(xù)買賣文峰股份股票。最終經(jīng)認定,徐翔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買賣文峰股票獲利4.54億元。徐長江減持后,按照約定應分給徐翔10余億元,尚未支付。而徐長江減持套現(xiàn)67.62億元,盈利51.49億元,違法所得34.08億元(包括按照約定應分給徐翔10余億元)。
徐翔、徐長江2017年均被判決操縱證券市場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此后,投資者根據(jù)刑事判決認定的結論對徐翔、徐長江等被告發(fā)起民事索賠。在經(jīng)過多次庭審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此次一審判決采取示范判決模式,涉及四位原告,此前曾向法院提交過操縱索賠起訴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繼續(xù)等待。”許峰說。
示范案件通常從同類糾紛案件中,選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通過先行審理和判決形成判例,再對其他案件進行裁判,在證券投資者索賠案件中較為常見。
許峰表示,此次投資者訴徐翔等操縱市場索賠案的民事判決體現(xiàn)了法院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對于打擊操縱市場違法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培育投資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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