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會選擇將資金存入銀行,以獲取一定的利息收益。那么,銀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這是不少人關心的問題。
事實上,自2008年10月9日起,國家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此之前,我國對銀行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經歷了多次調整。
下面為大家梳理一下銀行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歷史變遷:
| 時間 | 政策內容 |
| 1950年 | 頒布《利息所得稅條例》,規(guī)定對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為5%)的所得稅。 |
| 1959年 | 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稅。 |
| 1999年11月1日 | 恢復征收利息稅,稅率為20%。 |
| 2007年8月15日 | 將利息稅稅率由20%調減為5%。 |
| 2008年10月9日 |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至今仍執(zhí)行該政策。 |
雖然目前儲蓄存款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與銀行相關的利息收入都免稅。例如,個人取得的企業(yè)債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等,通常需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yè)債券利息,個人取得的企業(yè)債券利息收入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而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對于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情況較為復雜。如果是保本型理財產品,其收益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繳納增值稅等相關稅費;非保本型理財產品的收益,目前暫不征收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但具體仍需根據產品性質和相關稅收政策來確定。
銀行存款利息在當前政策下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不同類型的利息收入稅收政策存在差異。投資者在進行理財規(guī)劃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稅收規(guī)定,以確保自身的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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