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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法放貸5600萬元 銀行竟主動為員工“求情”!最終二審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2020-02-26 00:30:21 和訊名家 

  涉違法放貸5600萬元后,鞍山銀行主動為兩名信貸員“求情”。

  因違法放貸,鞍山銀行兩名信貸員被判緩刑。鞍山銀行二審期間主動出具《情況說明》認為:信貸員處于貸款過程中的最底層,決策作用有限;信貸人員因支持本地企業(yè)被判決,勢必在全體信貸人員中產生不良的影響。最終,法院二審對兩名信貸員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判決披露了上述案件。涉違法放貸兩名信貸員,1977年出生,均系鞍山銀行鐵東支行員工。

  案件要從14年前算起,何某、李某當時為鞍山商業(yè)銀行(后更名為“鞍山銀行”)鐵東支行信貸員。2006年,鞍山市鑫潤經貿有限公司、鞍山市萬亞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鞍山市合力宏達經貿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劉某在鞍山銀行鐵東支行貸款,延續(xù)至今,現(xiàn)有效貸款六筆共計5600萬元人民幣。

  劉某在申請上述六筆貸款時,向鞍山商業(yè)銀行鐵東支行提供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及虛假的購銷合同,并在取得上述六筆貸款后改變貸款用途。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何某、李某先后為上述六筆信貸業(yè)務的信貸員。

  上述貸款到期后,劉某未償還貸款。后由鞍山市萬亞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承接債務,鞍山銀行鐵東支行將其中4300萬貸款重新轉貸。

  因涉嫌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何某、李某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審。

  經鐵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李某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

  宣判后,何某、李某兩人均提出上訴。同時,鞍山銀行出具《情況說明》指出:本行信貸人員沒有鑒別《審計報告》真假的能力。截止2018年末貸款無逾期、無欠息,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鞍山銀行表示,何某、李某在違法發(fā)放貸款中的地位、作用有限,貸款審批流程涉及總人數(shù)28人左右,信貸員處于貸款過程中的最底層,決策作用有限。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yè)提供融資,國務院、銀保監(jiān)會均提出了盡職免責的相關政策;信貸人員因支持本地企業(yè)被判決,勢必在全體信貸人員中產生不良的影響,影響支持中小企業(yè)的積極性。綜上,鞍山銀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對何某、李某免予刑事處罰。

  這份《情況說明》的部分內容最終獲得法院認可。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指出,鑒于上訴人何某、李某主動投案,且被害單位未造成實際損失,及何某、李某在違法發(fā)放貸款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判處刑罰。

  法院認為,上訴人何某、李某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均已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本文轉載自和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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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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