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完善或重新制定相關法律,提高量刑幅度。
2020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等“三大攻堅戰(zhàn)”的關鍵之年,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重中之重。金融犯罪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之一,是危害金融安全、引發(fā)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
對銀行領域職務犯罪的打擊是保護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黨委書記趙應云稱,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銀行領域犯罪特別是職務犯罪呈逐年增多趨勢,而且情形復雜,隱蔽性強,造成的危害極大。但現(xiàn)行刑法對非國有銀行職務犯罪的打擊明顯不夠,量刑偏輕。
趙應云說,從近年來非國有銀行職務犯罪案件來看,當前主要呈現(xiàn)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涉案金額較大,危害嚴重。非國有銀行工作人員特別是管理人員手中掌握的金融資源權力過大,涉案金額往往比較巨大。如違法發(fā)放貸款動輒涉及上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資金,造成損失金額巨大,影響惡劣,危害嚴重。
二是犯罪類型多樣,形態(tài)復雜。尤其是銀行內(nèi)外人員相互串通、聯(lián)手犯罪的問題比較突出。作案人員利用各種管理漏洞,以正常的業(yè)務名義和操作程序,有計劃、有預謀地實施犯罪。但從表象來看,只能追究其過失之罪。例如違法發(fā)放貸款,存在借名、冒名、化整為零、以貸收息、虛假用途、借款人主體資格不符等多種情形,但要證明其是否違法,目前在法律層面的條文不是很明確,也很難界定,要證明是否事先知情或是內(nèi)外勾結(jié)、有預謀作案也非常困難。
此外,犯罪成本低,打擊力度小。《刑法》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起點比照國家工作人員(含國有公司、企業(yè)從事公務或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受賄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起點均在二倍以上。同樣的犯罪金額,因為犯罪主體身份的不同,定罪量刑存在很大的差別!缎谭ā穼τ谶`法發(fā)放貸款罪的量刑和法院實際判決均偏輕。
“鑒于當前對非國有銀行職務犯罪的懲治現(xiàn)狀,為加大對金融領域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趙應云建議稱,國家有關部門對現(xiàn)有的相關法律要進行全面梳理,按照從嚴從重懲治的需要,修訂完善或重新制定相關法律,提高量刑幅度;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tǒng)一法院對非國有銀行職務犯罪的裁判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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