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貪欲,逾10億仍不解渴。
5月27日,裁判文書網公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浙江民泰商業(yè)銀行蕭山瓜瀝小微企業(yè)專營支行原副行長倪峰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原審被告人倪峰,男,1981年10月出生,原系浙江民泰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山瓜瀝小微企業(yè)專營支行副行長。判決書指出,倪峰共計騙取銀行資金40余億元,個人違法所得超過11億元。
票據詐騙13.6億元
經法院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倪峰擔任浙江民泰商業(yè)銀行瓜瀝小微企業(yè)專營支行(簡稱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2015年3月被撤職)。
倪峰個人從事民間高利借貸,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項無法收回而背負數千萬元債務。2014年下半年,倪峰結伙多人預謀利用商業(y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的手段套取現金,后與洪某良等人共同偽造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基礎文件、上級行的授權委托書等業(yè)務材料,私刻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公章、票據業(yè)務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通過魯某雯或其他中介人員聯系在其他銀行私設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同業(yè)賬戶。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峰伙同洪某良、魯某雯及其他中介人員,使用自己控制的無實際經營的公司虛構貿易,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再使用偽造的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虛假業(yè)務材料、業(yè)務印章,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并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后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13.6億元。
騙取貸款29億元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峰多次伙同洪某良及其他中介人員,先由中介人員聯系急需融資的公司,由該公司作為付款人,簽發(fā)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yè)承兌匯票給關聯企業(yè),再由倪峰使用偽造的銀行業(yè)務資料、業(yè)務用章,冒充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負責人,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并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后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轉入開票公司控制的銀行賬戶。
開票公司收到貼現款后,除支付巨額好處費給包括倪峰在內的中介人員外,占有使用絕大部分匯票貼現款。
個人非法獲利超11億元
綜上,被告人倪峰等人簽發(fā)無真實貿易、無資金保證的商業(yè)承兌匯票,騙取銀行資金13.636億余元歸自己使用,造成經濟損失9.424億元。
倪峰等人為出票企業(yè)融資以賺取巨額好處費,明知開票企業(yè)簽發(fā)無真實貿易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貼現商業(yè)承兌匯票再轉貼現給后手銀行,騙取銀行資金合計29.203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4億余元。倪峰違法所得11.0093億余元。
案發(fā)后,偵查機關依法凍結被告人倪峰流入至他人名下銀行卡內的贓款500萬元;依法查封倪峰使用贓款購買的坐落于杭州市蕭山區(qū)。倪峰檢舉他人盜竊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倪峰為歸還巨額債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他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利用或假冒銀行負責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銀行印章予以貼現,再轉貼現給出資銀行,騙取銀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另倪峰為謀取巨額好處費,結伙他人使用私刻的銀行簽章及假借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貼現無真實貿易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再轉貼現給后手銀行,騙取銀行資金給出票企業(yè)使用,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倪峰提出上訴。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倪峰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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