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的私募基金產品6年縮水98%,華泰證券遭投資人起訴,大舉“配股”下去年三季度營收凈利均兩位數下滑

2023-02-10 10:10:26 藍鯨財經  張怡清

  導語:華泰證券(601688)辯稱,華泰證券不是案涉基金管理人,也不是銷售機構,僅是托管人,不負責案涉基金的推介與銷售,因此華泰證券不是適當性義務的責任主體。

  花100萬元認購基金,贖回時卻只剩1.99萬元。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華泰證券因托管的一只私募基金產品6年間縮水98%被投資人告上法庭。

  買100萬元基金剩2萬元

  根據裁判文書,2015年12月11日,李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北京乾元泰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乾元公司”,基金管理人)、華泰證券(基金托管人)簽訂《乾元泰和復利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下稱《基金合同》)。2015年12月15日,李某支付基金認購款100萬元。

  至2021年12月8日,李某申請贖回全部基金份額。然而,其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全部基金贖回款只有19900.04元,損失本金980099.96元。面對如此損失,李某決定起訴乾元公司、華泰證券。

  李某認為,乾元公司存在如下違約情形,一是《基金合同》中缺少資金募集階段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風險評估等內容,乾元公司未盡到投資者適當性提示義務,未對李某進行問卷調查,未確認李某是否屬于投資合格者,未及時向李某披露定期報告及基金凈值信息;二是涉案基金并非首次募集,但乾元公司向李某推薦基金時稱系首次募集,且未對基金此前的業(yè)績情況向李某披露,乾元公司在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約定的止損線進行投資等情況,致使李某損失。

  同時,其認為,華泰證券作為托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并非首次募集的情況下,向乾元公司提供基金賬戶,未盡到托管人義務,與乾元公司構成共同募集人,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此,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乾元公司賠償其投資本金980099.96元及利息損失;同時,判令華泰證券對乾元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乾元公司、華泰證券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乾元公司辯稱,該公司在復利1號基金募集階段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首先,復利1號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于2016年7月15日生效)生效前成立的私募基金,所以在募集階段未完善問卷調查及簽署風險提示書的程序,而是將《認購風險申明書》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一同由投資者簽署,故乾元公司已向李某充分提示了投資風險。

  同時,李某在《認購風險申明書》進行簽字確認,應視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乾元公司已按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履行了對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必要審查義務。此外,由于當時一些私募法律法規(guī)尚未生效,因此乾元公司未履行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基金合同中未約定托管人義務,均未違反當時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自律規(guī)則。

  不僅如此,乾元公司還辯稱,自復利1號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期間,乾元公司每周定期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后因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宗智病故,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未能繼續(xù)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是故,乾元公司僅應承擔未及時進行基金凈值披露,導致李某未能及時申請贖回的違約責任,李某有多次贖回機會但其一直沒有申請贖回及時止損,故而因市場風險導致的投資損失與乾元公司的違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華泰證券辯稱,華泰證券不是案涉基金管理人,也不是銷售機構,僅是托管人,不負責案涉基金的推介與銷售,因此華泰證券不是適當性義務的責任主體。華泰證券作為基金托管人,已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履行了托管人責任,不存在李某所述過錯行為。

  法院認為,乾元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未依協(xié)議約定對基金凈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間向李某進行及時披露,導致李某損失306560元。除未及時披露基金凈值之外,乾元公司并不存在其他違約行為。同時,李某以華泰證券構成違約,要求其與乾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乾元公司賠償李某投資本金損失306560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去年三季度歸母凈利潤同比下滑29.21%

  官網顯示,華泰證券成立于1991年,擁有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泰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華泰紫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華泰聯(lián)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蘇股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參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蘇銀行(600919)股份有限公司等。

  2010年2月26日,華泰證券A股(601688:CH)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2015年6月1日,該公司H股(6886:HK)在香港聯(lián)合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2019年6月17日,該公司全球存托憑證(HTSC:LI)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為首家按滬倫通業(yè)務機制登陸倫交所的中國公司。

  根據其2022年三季度報告,截至2022年9月末,華泰證券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236.18億元,同比下滑12.22%;歸母凈利潤78.21億元,同比下滑29.21%?傎Y產8618.43億元,較上年末增長6.84%。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2022年年末,華泰證券拋出280億元配股預案引發(fā)市場熱議。公開信息披露,若以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總股本90.76億股為基數測算,華泰證券此次配售股份數量為27.23億股,其中A股配股股數22.07億股,H股配股股數為5.16億股。此次配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80億元,扣除相關發(fā)行費用后的募集資金凈額將全部用于補充公司資本金和營運資金。

  然而,近年來,華泰證券卻頻頻遭到監(jiān)管處罰,更曾因違反反洗錢法領千萬罰單。

  2022年6月,證監(jiān)會對華泰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措施。經查,華泰證券存在的問題包括一是部分場外期權合約個股掛鉤標的超出當期融資融券范圍,違反了《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yè)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二是未對部分期限小于30天的場外期權合約出具書面合規(guī)意見書,違反了《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yè)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三是場外期權業(yè)務相關內部制度不健全,內部流程執(zhí)行不規(guī)范,未按要求進行衍生品準入管理。

  2020年11月,華泰證券因2019年8月存在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未報告,被江蘇證監(jiān)局予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

  2020年2月,華泰證券因未按規(guī)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guī)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三項違法行為,被央行罰款1010萬元。

(責任編輯:王曉雨 )
看全文
寫評論已有條評論跟帖用戶自律公約
提 交還可輸入500

最新評論

查看剩下100條評論

熱門閱讀

    和訊特稿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