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崇川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投資者曾某宇在申購債券業(yè)務過程中,為確保成功申購,向3家金融機構員工行賄共計數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宇為了使其控制的“寶石七號”信托賬戶能夠成功申購債券,與時任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下稱古縣農聯(lián)社)新業(yè)務部經理的被告人郭文萍約定,由古縣農聯(lián)社出資為曾某宇控制的信托賬戶代申購債券。后郭某萍利用職權,以古縣農聯(lián)社的名義為曾某宇申購到債券數十支。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間,曾某宇向郭某萍14次轉入行賄款共計20.8萬元。
為確保成功申購到債券,曾某宇在解決資金問題后,又向兩家券商員工行賄。
2012年,新時代證券在承銷“12滬閔行債”債券過程中,被告人曾某宇為使古縣農聯(lián)社能夠成功申購債券,通過層層請托到新時代證券公司負責承銷“12滬閔行”債的職員彭某,要求其幫忙申購債券。
后在彭某的幫助下,為曾某宇代申購債券的古縣農聯(lián)社成功申購到1000萬元額度的“12滬閔行債”。該債券拋售后獲利11.5萬余元。為此,曾某宇通過聯(lián)系人向彭某行賄人民幣5萬元。
2012年,齊魯證券在承銷“12昌投債”債券過程中,被告人曾某宇同樣通過層層請托到齊魯債券公司“12昌投債”項目經理張某亮,要求其幫忙申購債券。
后在張某亮幫助下,為曾某宇代申購債券的古縣農聯(lián)社成功申購到5000萬元額度的“12昌投債”。該債券拋售后獲利45.8萬余元。為此,被告人曾某宇通過聯(lián)系人向張某亮行賄人民幣5萬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曾某宇、郭某萍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向公安機關主動退贓。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曾某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郭某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決,對曾某宇、郭某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12個月,并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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